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有哪些变化
近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与原版相比都有哪些变化?
《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强调自律重在立德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名称变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紧扣“廉洁自律”,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未出现在修订后的《准则》中,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
《条例》开列“负面清单” 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与2003版《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1、增6类“负面清单” 政治纪律列六大纪律之首
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2、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修订后的《条例》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3、八项规定写进《条例》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另外,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