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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横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日期:2015-04-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宁波工研院”)与企业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合作项目按时完成,并产生较好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是指宁波工研院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项目(包括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或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的项目。各级政府部门(或国家/省部学科基地、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下达的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人才工程项目及院级科研项目属于纵向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收入是指宁波工研院通过承担横向项目收取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费用。 

  第四条 横向项目实行宁波工研院、事业部(或研究所)两级管理。 

  所地合作与技术转移办公室(以下简称“转移办”)作为宁波工研院内横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策划、指导前期洽谈、组织合同评审与签订、进行合同备案,并协助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与验收结题工作; 

  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核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部分内容约定,并指导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科技发展部负责横向项目中科技成果产生及鉴定、报奖等管理工作; 

  事业部(或研究所)作为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对技术合同与相关合作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对横向项目参照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组织中期检查与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章 合同评审与签订 

  第五条 转移办通过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沟通交流,将相关需求及时通报给事业部(或研究所)及相关科研团队。由事业部(或研究所)或相关科研团队进行项目策划,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拟合作单位。事业部(或研究所)或相关科研团队也可以直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前期洽谈,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转移办,转移办可以应事业部(或研究所)或相关科研团队的要求协助项目策划并帮助联系沟通。 

  第六条 转移办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前期洽谈,事业部(或研究所)或相关科研团队应指定专人参与前期洽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由专人负责起草技术合同或相关合作协议,转移办提供必要的协助,必要时应征求院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七条 技术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并参照科学技术部2001年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第八条 技术合同或相关合作协议草案应先交转移办,由转移办会同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事业部(或研究所)或相关科研团队应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征求拟合作单位的意见,并根据拟合作单位的要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直到双方达成一致。如果是拟合作单位提供的协议文本,事业部(或研究所)或相关科研团队应提出意见,并征求转移办与知识产权部的意见,然后反馈给拟合作单位,争取达成一致。 

  第九条 应根据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技术合同进行评审,时间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合同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授权评审形式,由转移办确定评审形式。一般情况下,采取授权评审形式,评审人员一般不是项目负责人。如果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或存在较大争议,应采取会议评审形式,评审会由转移办组织,聘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对合同进行评审,并填写《横向合同评审记录表》。 

  第十条 与拟合作单位基本达成一致、形成技术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填报《横向合同评审记录表》,经合同执行部门(事业部或研究所)、转移办与知识产权部评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所领导或授权代表代表宁波工研院签署协议并盖公章。其他合作协议,可以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签约手续。 

  第十一条 转移办应指派专人对横向项目合同进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符合相关规定的技术合同,转移办应及时到市级政府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如果发现技术合同中存在问题,转移办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补正,符合要求后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技术合同或相关合作协议的要求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并完成项目的中期检查与验收结题工作。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支配项目经费。 

  由客座或兼职研究人员负责承担的项目,应配备相应的院内项目责任人协助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涉及到项目负责人变更、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时间延期等重要内容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协商,在征求合作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重要内容一般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转移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评审表》,由转移办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因故项目需延期3个月以上期限时,项目负责人应向转移办提交书面报告,并与合作单位沟通,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因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需终止该项目时,由项目负责人向转移办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研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上缴余款。并与合作单位沟通,做好善后处理事宜。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果合作单位提出合同变更要求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合作单位沟通,明确变更的原因、要求,并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评审表》,在征求转移办与知识产权部的意见后才能更改合同,一般采取书面的补充协议形式。必要时,转移办应组织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如果因合同中约定应由合作单位提供的经费未按时到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暂时中止或提前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转移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如果项目已经部分完成,项目负责人在与合作单位协商后提出解决方案,确定无法解决后同意合同提前解除。 

  第十八条 转移办应跟踪横向项目的进展情况,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协助合同执行部门对横向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转移办应定期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并提醒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合作单位催费。如果项目负责人催费不成功,转移办应帮助催费,经过多次催促后,合作单位的经费仍然无法到位,转移办可以书面通知合作单位后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部门(事业部或研究所)应及时了解所属横向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横向项目参照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协助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应视情况对横向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形成《横向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以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顺利进行。如果横向项目在半年内完成的,可以不进行中期检查。如果横向项目执行期跨越三个年度以上,应进行年度进展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转移办至少一次对合作单位发放《满意度调查表》,通过反馈信息了解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反馈信息通报给项目负责人及合同执行部门。合作负责人也应提出改进意见,由转移办反馈给合作单位。合作单位的评价意见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有涉密内容,双方应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在技术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保密工作,应对合作单位提供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项目负责人对参与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我方泄密引起合作单位投诉或诉讼案件,宁波工研院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或相关合作协议中应对成果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或与合作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如果成果以技术秘密形式存在,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收入的管理参照宁波工研院关于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并纳入科研经费收入统计范围。如果项目执行需要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合同经费的1/3以上)或以产品、设备交付形式完成项目的,可以参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科材字[2009]9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即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项目组可得的分配比例为60%。如果要按照以上规定的特殊情况处理,应由项目负责人向转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转移办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合作单位联系,并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向转移办与合同执行部门提交项目验收资料或鉴定资料。 

  第二十五条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或合作单位有要求,需要进行项目阶段验收,由合同执行部门具体组织、转移办协助、合作单位参与方式进行,阶段验收结果作为项目后续研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事业部(或研究所)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转移办进行指导与监督,规范验收工作。具体程序与内容应提前与合作单位共同商定,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项目结题备忘录》。经合作单位认可并提供项目结题证明材料后方可证明项目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相关结题材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技术资料、总结报告、论文、专利等)报给转移办,转移办将项目的相关材料收集完成后,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时通过验收结题或合作单位有理由投诉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当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宁波工研院建立横向项目负责人诚信记录档案。逾期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待完成结题手续后,才能承接其他横向项目。如果未经审批,随意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该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内不能承接其他横向项目。 

  第三十条 每年底,由转移办牵头对当年通过验收结题的横向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并结合合作单位反馈意见,给予优秀或合格的综合评价,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年度考核结果通报给合同执行部门,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纳入宁波工研院统一的考核奖励体系予以奖励。转移办推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参加当年“院地合作奖”的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所地合作与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